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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金正新与张正祥债权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金正新,居民。被执行人张正祥,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04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