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何金虎,男,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被告陈彦军,男,生于1977年9月10日,汉族。原告何金虎诉被告陈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雅娟独任审理。原告何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彦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金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较好,2014年10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5年1月15日前归还,被告书写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要求1、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由被告按银行利率3倍承担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彦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询问陈彦军,其辩称,向原告借50000元是事实,但未约定利息,现无能力偿还,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何金虎与被告陈彦军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5日,被告陈彦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何金虎现金50000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定于2015年元月15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原告何金虎当庭陈述,询问被告陈彦军笔录,原告当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印件各一份,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2、被告陈彦军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约定借款事宜后,原告向被告依约提供借款,被告拿到借款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此,被告应当清偿原告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按银行利率3倍承担利息的请求,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银行利率3倍承担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彦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金虎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金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彦军负担。如果被告陈彦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雅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