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闪电雷、顾永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胜,闪电雷,顾永勤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李永胜,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闪电雷,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顾永勤,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胜与被告闪电雷、顾永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胜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告顾永勤的债权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告顾永勤的债权2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