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刘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汉族,70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刘辉,女,汉族,42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王玉玲诉刘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辉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查封)刘辉价值273000元的存款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