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企业职工。被告程某某,女,1989年9月22日,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业。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且住所地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应由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居住证明予以证实,要求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且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仁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玉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