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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寿光鲁胜盐业有限公司与岳东昌、寿光东昌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鲁胜盐业有限公司,岳东昌,寿光东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669-1号申请执行人:寿光鲁胜盐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东昌。被执行人:寿光东昌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3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东昌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东昌所有的鲁V×××××号奥迪A8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