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吴淑敏、林惜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吴淑敏,林惜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淑敏。被告:林惜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淑敏、被告林惜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管 理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秦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