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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志强与被执行人XXX、李仙玲、李宝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强,XXX,李仙玲,李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230号申请人关志强,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盐湖区安邑校背后*号。被执行人XXX,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幸福庄**排*号。被执行人李仙玲,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幸福庄西五排一号被执行人李宝发(增用名李保发),男,1962年5月15日生,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北街5条巷。申请人关志强与被执行人XXX、李仙玲、李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禹初字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剩余欠款在分批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331000元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禹初字第328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