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某甲、邓某乙申请执行邓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甲,女。申请执行人邓某乙,女。被执行人邓某丙,男。邓某甲、邓某乙申请执行邓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江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