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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博知与佛山市南海嵘亿兴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知,佛山市南海嵘亿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李博知,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245X。被告:佛山市南海嵘亿兴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邱福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6日,原告李博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博知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博知负担,原告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刘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