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穆涛诉被告张选体,第三人罗旭、武功县恒兴铸业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涛,张选体,罗旭,武功县恒兴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退伙纠纷,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穆涛,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磊,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选体,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系武功县恒兴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罗秀劳,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巨堂,男,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街乡普中村五组,农民。第三人罗旭,男,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街道东大街1号院28栋1单元40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6506274830。第三人武功县恒兴铸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武功县普集街乡普东村。机构代码:57781417-2。法定代表人张选体,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涛诉被告张选体,第三人罗旭、武功县恒兴铸业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第三人武功县恒兴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功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6415301040006133的账户存款5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穆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武功县恒兴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功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6415301040006133的账户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