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告汤载顺、谢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汤载顺,谢陈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单位负责人陈宗宜。委托代理人魏汤举。委托代理人詹汤玉。被告汤载顺。被告谢陈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告汤载顺、谢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的撤��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68元,减半收取2884元,财产保全费2010元,两项合计48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滕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