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厚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红珍诉王国群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厚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16日。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丰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