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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段某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向某某,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2015年5月5日登记离婚,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段柳媛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