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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本义、岳阳市联合页岩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本义,岳阳市联合页岩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何本义,被申请人岳阳市联合页岩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开发区三荷乡联合村潘家组。法定代表人蔡梦君,经理。申请人何本义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任亚波、审判员张兰、人民陪审员肖平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借款人周小勇、陶素美、周力因做原煤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80万元,并于2014年4月3日出具了借条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率为2%。当天由被申请人开具了3780000块砖的票作质押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称,收款收据不属于法律上可以出质的权利凭证,质押关系不成立。收款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梦君的亲笔签名,他对此完全不知情。而且,被申请人与周小勇之间的债权债务早已结��,与申请人也没有任何关联。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市联合页岩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何本义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的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本义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何本义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亚波审 判 员  张 兰人民陪审员  肖平平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