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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727号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路154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212-6。法定代表人周定全,公司总经理。被告熊旭,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