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3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545-2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20日,汉族,户籍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韩英,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30日,汉族,户籍济南市历城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程 冰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