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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545-2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20日,汉族,户籍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韩英,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30日,汉族,户籍济南市历城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程 冰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