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永军申请执行王洪军、张波、王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军,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军,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王博,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XX县XX乡XX村X屯。法定代理人王洪军,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合XX村X屯。法定代理人张波,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申请执行人杨永军与被执行人王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林三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永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