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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桑学武与张立新模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学武,张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2号原告:桑学武被告:张立新本院在受理原告桑学武诉被告张立新模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学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立新所有的皖N006**宝马轿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立新所有的皖N006**号宝马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保友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