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汤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克霞,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汤克霞。被执行人陈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克霞与被执行人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