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丁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丁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金跃强。被执行人丁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1)台仲调字第159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51、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丁汉的银行存款、收入、债券、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基金份额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地权、车辆、船舶等其他财权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袁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