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承富与郭元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承富,郭元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朱承富,男,汉族,1945年6月1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郭元贵,男,汉族,1953年1月4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承富诉被告郭元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元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承富撤回对被告郭元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承富负担。审判员 李红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龙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