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郑得周诉朱静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得周,朱静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98号原告郑得周。委托代理人林伟庆。被告朱静芸。原告郑得周诉被告朱静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6日生育女儿郑某一,2011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郑某二。二、是否有离婚协议:双方没有离婚协议。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及证据: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于2014年8月20日发生吵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的证据。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被告多次忍让。双方虽于2014年8月20日发生吵闹分居至今,但被告仍希望双方能够冷静沟通,共同组建幸福家庭,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4年8月20日分居至今。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本院认定本案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四、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生长女郑某一归被告抚养,共生次子郑某二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3、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五、被告答辩意见: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因本案不存在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共同维持和睦的婚姻关系。因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在本案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郑得周与被告朱静芸离婚。二、驳回原告郑得周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得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7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玉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