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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雷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雷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香,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雷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武阳,男,汉族,大专文化,合阳县婚姻家庭维权中心调解员。原告雷某与被告余某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党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