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静与蒙智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