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牛丽芹与邯郸经济开发区西鸭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牛丽芹。被告邯郸经济开发区西鸭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西鸭池村。法定代表人代占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丽芹与被告邯郸经济开发区西鸭池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牛丽芹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冯风军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及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