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士卫与刘玉坡、甄江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卫,刘玉坡,甄江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卫,农民。被执行人刘玉坡,农民。被执行人甄江周,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玉坡、甄江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坡对位于曲阳县羊平镇北故张村的北房五间及院落一处(四至为北至杨立、南至杨金坡、东至甄立刚、西至张登潘)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玉坡对位于曲阳县羊平镇北故张村的北房五间及院落一处。(四至为北至杨立、南至杨金坡、东至甄立刚、西至张登潘)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执行员 付雪山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