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裁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丽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霞,代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裁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辽宁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虹阳(曾用名代宏飏),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王杏来,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代虹阳于2014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被执行人代虹阳于2014年4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代虹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代虹阳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三亚湾路碧海蓝天A2栋海月阁7F房,建筑面积为209.61平方米的房产。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海��东来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东来(房)估字(2014)第6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格为387.67万元。我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沈河执字第20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后我院依法委托海南天都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以评估价387.67万元为起拍价,于2015年2月6日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拍卖会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同意以流拍价格387.67万元接收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代虹阳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三亚湾路碧海蓝天A2栋海月阁7F房,建筑面积209.61平方米的房产以拍卖保留价3876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丽霞抵偿本案所欠债务及费用。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丽霞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邹红黎审 判 员 雍 力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寅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