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亚芹诉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芹,高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赵亚芹。委托代理人魏勇,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芹诉被告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亚芹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金胜娟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