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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江诉被告人龚定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2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诉讼代理人杨彬,广元市利州区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龚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广元市苍溪县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以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为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以被告人龚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刘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