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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71号原告任某。被告彭某。原告任某与被告彭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