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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士斌与马朝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士斌,马朝阳,徐昭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斌,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朝阳,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海阳,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徐昭俊,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上诉人李士斌因与被上诉人马朝阳、原审被告徐昭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章商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士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士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上诉人李士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魏希贵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