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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甲、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甲,张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恒,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甲。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王某乙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王某乙出具了借条。现王某乙去世,但未归还借款,其在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与伏牛路交叉口某某小区有一处房产,位置为某某小区1号楼1603号。王某乙与张某某是合法夫妻,王某甲是王某乙与张某某之女。根据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乙的妻子张某某及继承人王某甲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被告王某甲,女,汉族,2004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与伏牛路交叉口某某小区1号楼1603号,系张某某之女。经本院调查,上述地址没有被告王某甲的户籍登记信息,王某甲的出生日期、住所地等身份信息均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王某甲,因王某甲身份信息不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