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文飞、张培轩与苑敏、苑长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20-1号原告:张文飞,男,199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张培轩(系张文飞父亲),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高杰春,蒙城县板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敏,女,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苑长增(系苑敏父亲),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文飞、张培轩诉被告苑敏、苑长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飞、张培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