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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包亚伟申请执行杨建红、赵言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亚伟,杨建红,赵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15-1号申请人包亚伟。被执行人杨建红。被执行人赵言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蒲江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建伟、赵言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建伟、赵言花所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 林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