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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朱玲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朱玲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住楼29号。负责人印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明,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朱玲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朱玲芬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鞠燕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