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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孙林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孙林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67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象山港路496-504号。代表人:方敏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林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孙林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黄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