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万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朝阳万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保字第17号申请人朝阳万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海里村。法定代表人:董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龙城区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垦,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朝阳万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朝阳万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朝阳万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朝阳万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杜宝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佳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