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杜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