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英杰与被告保定市保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国网河北涞水县供电公司、涞水县国兴兆烨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涞水县涞水镇西水北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英杰,保定市保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国网河北涞水县供电公司,涞水县国兴兆烨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涞水县涞水镇西水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0号原告秦英杰,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秦秀生,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系原告二哥)委托代理人冯学朝,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保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北涞水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水县国兴兆烨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红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水县涞水镇西水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末山,职务:村主任。原告秦英杰诉被告保定市保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国网河北涞水县供电公司、涞水县国兴兆烨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涞水县涞水镇西水北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英杰诉称,2014年8月21日上午9时许,原告及其母亲孙秀花放羊至原西水北砖厂处,原告上到土堆赶羊时被512高压线击伤摔到土堆下。伤后即去涞水普泰医院、北京烧伤医院就诊,后到保定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经涞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四级伤残。原告因电击伤造成和发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350638.30元。该事故经涞水县安监局协调,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为原告垫支费用120000元。因被告间相互推脱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638.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保定市保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原告所提交证据“保定市第五医院住院病例”入院记录中显示,原告秦英杰天生智障,不能单独参加诉讼。被告国网河北涞水县供电公司提出:原告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次起诉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有待核实。经法庭调查,原告代理人及原告秦英杰母亲孙秀花承认原告患有智障,同意由秦英杰母亲孙秀花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患有智障,自身缺乏诉讼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鲍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海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