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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钱尼贵与王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尼贵,王玉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81号原告:钱尼贵,男,196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玉来,男,1967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尼贵与被告王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尼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诉,无需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尼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