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钱尼贵与王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尼贵,王玉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81号原告:钱尼贵,男,196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玉来,男,1967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尼贵与被告王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尼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诉,无需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尼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