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棋盘井供电分局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棋盘井供电分局,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棋盘井供电分局。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工业园区。负责人丁虎,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北外环路北,法定代表人赵怀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托商初第50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35千伏变电站设备及323阿恒线线路相关设施(设备、设施明细表附后)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呼革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