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XX与孔庆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孔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孔庆胜,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孔庆胜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房秀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