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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邵某、薛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邵某,薛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徐某。被告邵某。被告薛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邵某、薛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邵某、薛某、张某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位于××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晓勇人民陪审员  汪孔良人民陪审员  薛秋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