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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葛鑫琴与吴雪英、海盐县武原电声配件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葛鑫琴,吴雪英,海盐县武原电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葛鑫琴。被执行人吴雪英。被执行人海盐县武原电声配件厂。住所地: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雪英、海盐县武原电声配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300429元及执行费44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海盐县武原电声配件厂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396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019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海盐县武原电声配件厂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396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01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