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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郑某,下岗职工,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下岗职工,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李秘颖,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