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郑某,下岗职工,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下岗职工,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李秘颖,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