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静与戚小银、孙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戚小银,孙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张静,女,汉族,1978年2月8日生。被告戚小银,女,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被告孙振东,男,汉族,1977年9月5日生。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告戚小银、孙振东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彦滔审 判 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