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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静与戚小银、孙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戚小银,孙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张静,女,汉族,1978年2月8日生。被告戚小银,女,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被告孙振东,男,汉族,1977年9月5日生。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告戚小银、孙振东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彦滔审 判 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