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行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鱼台县卫��和计划生育局与史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鱼行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程元果,局长。被执行人史某。因被执行人史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鱼费征字(2014)L-1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史某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史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鱼费征字(2014)G-1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二、限被执行人史某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743元,由被执行人史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李峰祖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解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