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492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2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抓获被告人郑某,当场缴获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6枚自制子弹等物品。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抓获被告人郑某,当场缴获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6枚自制子弹。另查明,公安机关还当场查获被告人郑某的匕首等管制刀具一批、铁钳等工具物品一批、别克小车一辆,并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频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痕迹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的枪支、子弹、管制刀具、火药等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予以量刑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郑某的涉案自制手枪一支、自制子弹六枚、管制刀具、火药等违禁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子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丽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