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段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祁某某,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